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进口储备粮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市进口储备粮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动〔2010〕486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7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山市进口储备粮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2016年度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标准解读》,定性指标“市级人民政府汇总提供每年度进口粮食用作储备粮相关情况,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把关(2分)”,要求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落实进口地方储备粮调运管理、健全进口地方储备粮食疫情防控制度、有效防控疫情的管理制度文件”。
为做好进口储备粮的监管工作,落实好该定性指标,有必要制定相关制度文件,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矩,避免出现制度空白无法监管的现象。
二、主要制度措施
(一)明确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经批准用作我市储备粮的进口粮食,品种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粮食。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清晰界定涉及进口储备粮监管的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包括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明确从事进口储备粮企业的条件。从事进口储备粮的企业必须要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未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不得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存、中转、加工。
(四)明确进口储备粮调运程序。承(代)储企业应凭《广东局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和进口储备粮协议等材料,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明确进口储备调运管理。承(代)储企业在装卸、运输和轮换进口储备粮等环节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防止撒漏和防疫扩散。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的,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三、制度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对象人群。该制度实施后,拟将进口粮食用作储备粮的市内承(代)储企业将受到影响。
(二)可能的影响。一是在调运程序上,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要求;二是在调运管理上,必须加强管控措施;三是在疫情预防上,必须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同时做好疫情防控的记录;四是必须及时将进口储备粮进出情况及时报告有关单位。总之,不会对承(代)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