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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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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党群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8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0-88309391

传真:0760-88309130

负责人姓名:谭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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