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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统规字〔2023〕1号、中统字〔2023〕50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08-08 分享:


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文字解读】《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山市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统计局

2023年7月20日


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山市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统计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广东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市统计局”)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市统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统计局按照《广东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评价、认定并及时更新统计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做好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信用分级评价


  第七条  市统计局通过统计调查、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其他统计日常工作等活动来产生或获取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结合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实施分级评价,进行动态化、差异化管理。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级别分为信用A级(统计守信)、B级(统计信用无异常)、C级(统计信用异常)、D级(统计一般失信)和E级(统计严重失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并在本行政区域能发挥典范作用,可评价为信用A级(统计守信):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普法宣传等工作;

  (五)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连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2年以上,积极参加统计培训及统计工作布置会议等;

  (六)2年内无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正处于公示期内;未在其他领域被列入失信名单;

  (七)不存在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情形;

  (八)其他统计守信情形。

  第九条  不存在第十、十一、十二条所列情形,且不处于信用C、D、E级评价有效期内的企业,评价为信用B级(统计信用无异常)。

  第十条  在统计调查、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其他统计日常工作等活动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价为信用C级(统计信用异常):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企业;

  (三)迟报统计资料,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企业;

  (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企业;

  (五)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或查询等统计工作的企业;

  (六)其他统计信用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被处以警告或5万元以下统计行政处罚罚款的企业,评价为信用D级(统计一般失信):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八)其他统计一般失信情形。

  本条款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统计违法行为达到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标准的企业,评价为信用E级(统计严重失信)。


第三章  信用认定流程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组建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信用A级(统计守信)评价认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镇(街)初审、科室复审、认定公示、通报表彰五个阶段。

  (一)符合第八条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统计信用状况,提出信用A级(统计守信)评价申报,向镇(街)统计机构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街统计机构从企业的申报条件、统计基础和数据质量着手进行初审,将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企业资料统一提交至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成员依据不同专业分工,重点筛出存在迟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统计数据存在异常的企业;

  (四)领导小组出具认定意见,形成信用A级企业拟认定名单,并在局官方网站上公示七天;

  (五)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企业,市统计局对荣获信用A级“统计守信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将定期开展信用A级评价认定,原则上不低于每两年一次。

  

第四章 信用管理与应用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调查对象进行失信惩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评价为信用A级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对“信用A级企业”及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官方网站、微信等平台公布认定结果;

  (二)将信用A级企业名单报送至市信用办,作为守信激励主体在“信用中国(广东中山)”网站公开;

  (三)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期内在市级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中免于检查;

  (四)在对其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检查频次;

  (五)将信用A级企业名单推送至市各部门,供政府管理部门在各种评比表彰、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等环节查询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列入统计守信A级的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或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构审核后,应从统计守信A级企业名单中及时移除,取消统计守信A级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对评价为信用C级(统计信用异常)、信用D级(统计一般失信)的企业,将进行重点监管并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企业被评价为信用C级或D级满6个月后,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统计机构应将企业统计信用评价为B级:

  (一)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已经改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十、十一、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且不存在第十、十一、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条  如果在评价为信用C级或D级期间,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情形,再次被评价为信用C级或D级或E级的,评价期间应重新起算,时效为自再次评价之日起1年。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为信用C级或D级的企业,市统计局应当在该企业评价等级认定做出后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为信用E级的企业,应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告知、认定、公示、修复等流程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评价为信用A级(统计守信)和信用E级(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应进行对外公示,按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被评价为信用A级的企业公示期限为2年,公示期间被发现并查实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即行终止。

  (二)被评价为信用E级的企业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失信企业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书面提出申请,经认定机关核实后,可以提前从公示网站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其统计信用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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