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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08-08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中山市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办、国办多次印发文件要求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要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充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制定《办法》是落实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要求的具体举措。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2021年《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发布施行,要求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2022年国家统计局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2023年3月《广东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施行,规定市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制定《办法》是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保障。做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是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的着力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创新信用监管提出了精准和量化的要求,故围绕信用管理、信用分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事项进行衔接整合、建立健全统计领域信用管理各项制度和程序是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扎实开展统计信用管理工作、提升统计监督效能的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规章:《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统计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三)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山市关于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征求企业意见的规定》

  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全文分为五章,包括总则,信用分级评价,信用认定流程,信用管理与应用,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的定义,提出了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信用分级评价。明确了信息来源和信用分级标准。将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级别分为信用A级(统计守信)、B级(统计信用无异常)、C级(统计信用异常)、D级(统计一般失信)和E级(统计严重失信)。

  第三章信用认定流程。确立了信用信息的认定方式,明确了统计信用A级企业的认定流程和周期。

  第四章信用管理与应用。明确了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进行动态化、差异化管理,提出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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