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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4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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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办法》一图读懂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管理,现将《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管理,提高博士后工作平台运行质量和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8 号)、《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有关要求,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统一管理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年度绩效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获批设立不足3个月的博士后工作平台,以及在站(基地)时间不足6个月的博士后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绩效评估。

  第三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便捷”的原则,对博士后工作平台运行中各环节、对博士后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绩效管理,更好发挥博士后工作平台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科研成果开发中的作用,提高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促进博士后工作平台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年度绩效评估。各博士后工作平台应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博士后工作平台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督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绩效评估工作指标体系;

  (二)负责指导各博士后工作平台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三)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四)负责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五)负责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和处理。

  第六条 各博士后工作平台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填报、核查本单位的绩效评估资料;

  (二)按要求上报绩效评估资料;

  (三)总结本单位绩效评估工作、查找问题原因、落实整改工作以及情况反馈;

  (四)承担国家、省绩效评估工作的数据汇总、材料上报工作。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平台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机构搭建情况

  博士后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应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中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所在单位博士后发展计划、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所在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博士后工作平台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新获批的博士后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应在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博士后招收、进出站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日常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制度,学术交流制度,以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及《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1〕108号)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制度落实情况的资料。

  (三)博士后人员招收和管理情况

  博士后工作平台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确定高水平的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制订切实有效的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新设博士后工作平台应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人员,并保持1名以上博士后在站(基地)工作。博士后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课题要求、工作目标等事项。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情况

  1.积极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及时做好年度科研经费预算,确保科研项目正常开展。

  2.除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研究条件(含办公楼、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外,还需根据科研项目需要,适当更新科研设备。

  3.每年不定期开展学术讲座或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

  4.鼓励博士后人员参加各级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助(含中国博士后项目资助基金、广东省医学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并争取相应立项。

  5.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开展,科研水平应保持较高水准(包括发表专业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开展学术课题报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申请国家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等)。

  6.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创新成果,帮助所在单位在盈利收入、成本控制、技术优势、市场份额、运营效率等方面获得效益,对推动学术进步与创新、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等发挥支撑作用。

  7.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发掘和推荐优秀人员申报专项引才计划。

  (五)后勤保障情况

  博士后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工作场所、缴纳社会保险费,协助落户中山、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含各级政府发放的博士后补贴)须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主要考核博士后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科研能力、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做出的实际贡献等内容,重点考核博士后人员履行进站(基地)协议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研究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九条  博士后工作平台绩效评估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按照专家组评审占比6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占比40%计算综合得分。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总结本年度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博士后人员绩效评估采取单位评价、专家组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由专家组提出年度绩效评估建议。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年度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博士后人员总数的20%,考评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的绩效评估等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个人、单位、专家评审意见给出最终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布考评结果,并反馈给博士后工作平台存档备案。博士后工作平台或博士后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绩效评估结果公布期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确有不当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更改评估结果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博士后工作平台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给予博士后人员一次性奖励金1000元。优先推荐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四条 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工作平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停发下一年度项目研发经费并督促其限期整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连续3年没有招收博士后的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博士后工作平台资格。对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通报并做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平台建站补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21〕73号)有关规定,结合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予以核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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