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企业开展重点领域对外投资合作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1〕12号)文件要求,现开展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下的产业要素融通。支持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有助于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有助于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合作的境外投资;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及重要农产品等农业领域的境外投资;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推动对外承包工程模式创新,支持开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化工、冶金、建材等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鼓励企业以建设运营一体化、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项目。鼓励设计咨询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推动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支持开展境外重大项目投融资启动阶段的可行性研究。鼓励开展品牌、技术、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对外投资并购。
(二)支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通过考核的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函〔2017〕967号)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扶贫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对提升贫困县外派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贷款利息、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政策性信用保险保费及担保费用,为境外项目雇佣或聘请安保力量、购买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境外项目权益资源回运、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等支出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对政策性信用保险保费和担保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资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别在此基础上增加10%),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合作区建设项目。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贷款利息、政策性信用保险保费及担保费用、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招商推介费用,为合作区雇佣或聘请安保力量、购买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出的费用,为保障合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而投入的必要防疫费用,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等支出的费用等,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政策性信用保险及担保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合作区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入区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运营的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贷款利息、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政策性信用保险保费及担保费用、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为入区项目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入区项目权益资源回运、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等支出的费用等,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政策性信用保险保费及担保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培训费和保险费给予资助,其中适应性培训费用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申请企业(单位)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包括经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同意纳入我省业务管理和统计的中央企业在粤下属公司)。
2.按规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对外投资和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处报到登记手续。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或合作区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贷款贴息、政策性信用保险及担保、安保、合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作区公共服务、合作区招商推介、入区投资项目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合作区防疫、资源回运、投标保函、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境外企业、合作区或工程项目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续运营或正在执行,贷款、保单、保函、基建、回运等费用合同在此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申请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资助的,劳务人员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申请劳务扶贫费用资助的,贫困地区劳务人员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
5.项目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6.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请各申报企业严格按照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说明、企业申报材料清单及企业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2、3)的有关要求,于3月23日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到所在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需在3月26日前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上报我局。另请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4-2)及镇区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可编辑的word版或excel版)同步通过粤政易发给我局,文件主题请注明汇总单位及事项名称。
(三)上述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
我局将对各镇街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报告制订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并进行项目计划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附件:1.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说明
2.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3.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4.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表格
5.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3月1日
(联系人:林小慧 89892336; 钟淑仪8989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