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4日
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总部企业,根据《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中府〔2024〕192号,下称《若干措施》)规定,结合中山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中山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
(一)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三)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
1. 销售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集中销售职能的企业。
2. 运营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投资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在中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 研发总部,是指具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承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享受扶持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经营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二)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能耗管控要求。
(四)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
第四条 工作绩效目标:力争经过3年努力,新增10家总部企业,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环境更趋完善,规模集聚效应明显提高。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符合本细则第二、三条总部企业经营条件,且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或第五条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请表》。
2. 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含信用报告)。
3. 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 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6. 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7. 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关联的股东出资情况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证明申请企业经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承担母公司(集团总部)在包含本市在内一定区域内的管理职能或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8. 通过《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二)项标准申请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能够证明研发费支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9. 通过《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三)项标准申请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融资估值情况证明材料(最新一轮融资估值协议、股权变更证明、资金到账证明等)、会计所或咨询机构提供的公司市值报告。
10. 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本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上一年度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的有关材料;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总部企业年度评估
第六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施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按照《若干措施》第二章的认定标准进行年度评估。其中,通过《若干措施》第五条认定的总部企业,如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接通过年度评估。2024年以前认定的总部企业年度评估无需审核注册资本。
第七条 总部企业年度评估材料要求。
(一)《中山市总部企业年度评估申请表》。
(二)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年度评估程序。
(一)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需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企业年度评估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所在镇街审核后,出具审核结果并函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当年度评估如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情况或不符合总部企业申报标准,暂停享受入学服务。
(三)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不通过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四章 总部企业扶持措施
第九条 入学服务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教育部门协调安排1个省标准化(幼儿园、小学、初中)或与其相当的学校优质学位(新生,下同);同时,根据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规模给予相应额外入学名额(具体名额标准见表1)。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子女按照《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第五条规定予以安排市直属学位。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表1
(二)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2. 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资格评选证明材料(含评选依据、公示情况及文件)。
3. 总部企业人才及其入学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若申请总部企业所在镇街以外的入学名额,还需提供产权房屋证件(商住用途)。
4. 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的出生证(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材料)。
5. 总部企业人才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
6. 若董事长子女申请入学,还需提供董事长任职文件证明。
第十条 金融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总部企业所在镇街会同市金融业主管部门按《若干措施》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用地支持申报条件和要求。
总部企业所在镇街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按《若干措施》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申报、受理、评审
第十二条 企业(机构)符合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条件的,每年统一在申报期提出认定和入学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总部企业认定、入学名额申报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发布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下发申报通知至各镇街,并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等网站上同时发布。
2. 企业申报。企业(机构)在申报期限内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资料。申报材料按A4纸标准装订一式8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 镇街初审。
(1)对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发展和改革局。
(2)镇街初审材料主要是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4. 部门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受理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至市科技等部门,相关部门分别对科创研发、上市情况、融资规模等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认定审核意见后,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评审申报材料并核定入学名额。评审结果分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拟认定企业名单及入学名额分配名单。
5. 社会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及入学名额挂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6. 获得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批准后以市发展和改革局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入学服务申报审核程序
1. 每年由中山国际人才港发布入学申报通知。
2. 总部企业根据入学申报通知提交《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各镇街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4. 市发展和改革局复核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名单后,发函至市教育部门,由市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学位供给情况,拟定本年度入学安排计划并回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入学安排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5.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函至相关镇街教育部门、相关市直属学校,落实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安排,并将入学注册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并决定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入学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受理企业申请,对认定和入学名额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请市政府审定总部企业名单、入学名单,并做好公示公布工作;建立日常管理服务机制。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企业的认定初审核定。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核定企业行业类别及注册登记情况,并做好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等。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总部企业办公大楼建设保障工作。
(五)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设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
(六)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不如实报告经营情况或违背承诺条款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取消其总部企业申报及认定资格,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对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实行“双核查”制度:对上两年度起至申报通知发出之日止因存在虚开发票、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机构)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取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或企业(机构)入学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如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三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所在镇街,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变更说明、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八条 各镇街每年对辖区总部企业经营情况及相关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交年度总部企业经营情况报告表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应及时反馈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