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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水务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号:中水〔2024〕265号、中水规字〔2024〕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5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中山市水务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水务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5日

中山市水务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目 录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共1项)

  二、《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共2项)

  三、《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共8项)

  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2.《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令改正

  1.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初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消除事故隐患,第三次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消除事故隐患,第四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2.《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令改正

  1.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在责令纠正期限内纠正,未造成损失的,处警告;

  2.已造成损失,在责令纠正期限内纠正的,或虽未造成损失,但在责令纠正期限内仍不纠正的,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已造成损失,在责令纠正期限内仍不纠正的,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

  1.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2.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防洪标准整治河道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河道整治应当符合有关区划、规划、防洪标准、通航标准、水污染治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2.《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防洪标准整治河道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令改正

  1.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在责令纠正期限内纠正的,处警告;

  2.在责令纠正期限内未纠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在责令纠正期限内未纠正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其他

  1.对有关责任人员,函告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2.《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三)责令改正

  1.责令限期改正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初次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第二次违法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道路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三)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2.《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责令改正

  1.责令限期改正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初次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第二次违法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六、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义务:

  ……

  (三)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

  1.责令限期改正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三)责令改正

  1.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初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第二次违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二)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责令改正

  1.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初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第二次违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九、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2.《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三)责令改正

  1.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初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第二次违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十、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2.《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初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责令改正

  1.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量化标准

  1.初次违法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

  (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其他

  1.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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