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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7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近期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农〔2013〕122号)进行重新修订,形成《中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2020年5月,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0〕6号),提出要“修订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我局于2013年制订出台的《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近年来我市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成效显著,但在评定标准、监测机制等方面,存在与省文件衔接不足、与新要求新形势不够契合等问题,亟需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

  (二)《关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粤农农规〔2020〕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办法》规定了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涵义;评定和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可享受各级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部分为评定标准。明确了市级示范社认定标准构成,以百分制计分,从依法登记设立、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服务成效明显、管理能力较强等六方面进行考评,市级考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第三部分为评定程序。明确了评定程序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镇街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评选认定、网上公示、发文公布。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对市级示范社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明确了不得评为市级示范社和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行为条款。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废止原《办法》。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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