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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0日

  因管理需要,市政府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中府〔2023〕100号),决定对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进行统一修改调整。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管理办法》(中府〔2020〕89号)

  修订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管理办法》(中府〔2020〕89号)予以修订。

  修订内容:将第十三条“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中介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修改为“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二、《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府〔2021〕172号)

  修订理由:为进一步做好住所(经营场所)改革,并配合目前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改造工作,需要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对《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府〔2021〕172号)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

  1. 将第二十四条“托管企业应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公示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公示经营异常的集群企业名单,并在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修改为“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系集群企业,或发现集群企业出现其他经营异常情况时,托管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举报。登记机关经核查确认集群企业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形的,应当将有关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新设企业可以在设立登记时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登记,已登记成立的企业办理‘一照多址’登记按照企业备案程序办理。”

  三、《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府〔2020〕82号)

  修订依据:根据2023年6月21日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的规定,对《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府〔2020〕82号)予以修订。

  修订内容:将第六条第三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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