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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8日

现就《中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群众接受普惠、规范、基本的公共服务主渠道。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有关要求,引导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2019年10月30日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中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文件有效期为3年,现文件已到期,亟需重新修订。根据《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22〕21号)及有关政策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办园成本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等因素,对文件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办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22〕21号)等文件进行修订。

  三、文件的修订程序说明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没有收到其他反馈意见。同时,文件已通过局内部法制审核和各有关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符合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四、主要修订的内容

  《办法》分五个部分,分别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管理、工作要求和附则,与《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框架保持一致。与2019年文件比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方面。进行了如下调整:

  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界定。依据《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22〕21号),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概念界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2. 认定标准方面。进行了如下调整:在依法规范办学条件中,增加了“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对于校车的管理,增加了具体的政策依据,修订为“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在财务管理规范中,增加了“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在办学条件达标中,将条件修订为“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规定的办园标准”。在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中,为有效保障教职工待遇,政策中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范围和要求,修订为“依法与各类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比例不低于65%。专任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不含政府补助)”。

  3. 认定程序。在认定程序中,为减少行政程序,按照省级文件要求,增加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镇街部门发文认定,同时报当地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市教育体育局备案”“经镇街复核后转入下一周期,由各镇街部门发文续期”等内容。

  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部分,该部分分为五个方面:落实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扶持、保障教师待遇、加强保教帮扶、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具体为:

  1. 落实优惠政策。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应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2. 加大财政扶持。各镇街要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补助政策,资助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考核优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放综合奖补。

  3. 保障教师待遇。各镇街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成本、经济发展实际和辖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4. 加强保教帮扶。各镇街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成立保教帮扶领导小组,建立公办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建立年度帮扶台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市教育体育局将对各镇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帮扶成效进行检查。

  5. 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对办园质量评价考核优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放综合奖补、园所和教职工团队评奖评先倾斜等多种方式,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为社会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三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为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提出五方面要求:加强质量管理、加强教师管理、加强收费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加强社会监督。修订稿进行了如下调整:

  1. 加强质量管理部分。强调了总体办园管理导向与要求,删除了对办园具体细节和参考文件的说明。删除部分包括“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

  2. 加强教师管理部分。为推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增加了“加强教师管理”这一条,具体为“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各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各幼儿园要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3. 加强收费管理部分。本部分增加了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费工作的管理,具体为“为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提费工作,稳定期后,由于等级创建等因素需调高保教费收费的,原则上按学年调整收费标准,每次调整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并重新签订《中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报备镇街”。

  4. 加强财务管理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在原有定期公开财务状况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接受财务监管的具体途径或方式。因此,补充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各镇街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审查和专项审计”等内容。

  5. 加强社会监督部分。本部分增加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开工作情况以及接受监督的具体途径或方式。修改为“镇街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五、《办法》的亮点

  一是突出办园质量导向。《办法》增加了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强调质量导向,以过程性质量评价为基础,明晰评价结果的科学运用,增加形式多样的激励手段,覆盖面涵盖集体和个人。强调了各镇街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建立公办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同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

  二是分类分层制订收费标准。《办法》按照《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2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层分类收费,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分设三档,第一档为省规范化园1050元/月,第二档为市一级园1250元/月,第三档为省一级园(示范园)1500元/月,确保相邻档次间的较高收费标准可在较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20%的要求。

  三是强化教师队伍素质和待遇保障。《办法》增加了对教师队伍职业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此外,为进一步保障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待遇,文件要求各镇街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成本、经济发展实际和辖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这是稳定教师队伍,激励和发挥教师作用的关键所在。

  四是激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优质的普惠园。为进一步激发普惠性民办园办园活力,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与办园质量的匹配度,对于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优秀、群众满意度高、专任教师年流动率低、专任教师学历大专率保持100%、教师资格证持证率保持100%、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且全园教师平均工资达到辖区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省一级(示范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经镇街审核同意后,保教费收费可申请在限价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此举将鼓励一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软硬件设施,实现学前教育由“普及普惠”向“优质普惠”的跨越。同时,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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