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自2021年印发实施以来,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的积极性,原《奖励办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原《奖励办法》顺利实施的问题,包括举报奖励范围,案件受理、查处等程序性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权利意识,提升原《奖励办法》的适用性。为此,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的要求,我局对原《奖励办法》组织开展修订工作,制定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完善了案件受理、查处等办理程序,明确了咨询途径,修改了产生歧义的表述。
二、《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奖励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
(二)明确奖励事项。《奖励办法》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分为常规举报和专项举报,其中常规举报内容在《奖励办法》第四条已经明确,专项举报在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开展时,将通过发布专项公告确定举报期限、范围、标准等。
常规举报共计分为4大类6小项,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予以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的范围及奖励金额为:
(1)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三吨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经查实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举报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举报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3)举报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4)对于举报第(1)(2)(3)项且市生态环境局已受理的,经执法调查后行政部门如无法认定存在对应举报的违法行为,但发现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明确举报途径。举报途径目前包括两种:
(1)微信公众号举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专栏”;
(2)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举报:http://zsepb.zs.gov.cn/。
(四)明确举报所需材料。举报应当提供的信息:
(1)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举报人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和申领奖励的唯一凭证);
(2)违法行为信息: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或线索材料(必要时,举报人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搜集证据,或者与举报人沟通补充证据、线索材料)。
(五)明确不属于奖励范围:
以下四项不属于奖励范围:
(1)举报人为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举报的;(举报人需提供自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书等材料,如查实举报人身份信息造假,有关单位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2)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含自媒体)曝光、我市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
(3)举报内容为被举报对象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对象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六)明确办理流程。市生态环局受理人员收到有奖举报事项后,在15日内进行审查是否满足受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有奖举报事项15日内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法部门在收到举报材料后60日内完成执法调查(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执法调查期满后作出是否满足立案条件的判断并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待相关部门正式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立案决定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对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核,作出奖励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
(七)明确奖励领取方式。主要包括奖励申领和奖励发放两个环节:
(1)奖励申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时认证的手机号码到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账户办理申领手续;举报人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发放奖励的,应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逾期未办理奖励申领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告知之日起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2)奖励发放: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人申领材料后,按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管理制度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预算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有奖举报奖金将安排于下一年度市生态环境局该专项财政预算资金中发放。
(八)明确反馈救济渠道。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又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本单位不予受理;举报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本单位不再重复处理。
为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举报后如对案件办理情况存在疑问、不服,由举报人本人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咨询了解。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