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为切实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改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居住安全,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四部门制定《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基本框架及原则
《实施办法》全文分为总则、工作职责、补助对象、改造方式、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补助程序、资金拨付管理、附则,共九章二十六条。该住房改造补助遵循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补助,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补助对象范围
中山市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在乡“五老”人员。
四、申请补助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符合规划建设条件且鉴定为C、D级房屋的;
(二)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三)申请人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五、改造方式
(一)经鉴定属于B级房屋,按要求实施修缮加固处理;
(二)经鉴定属于C级或D级房屋,按要求实施拆旧重建;
(三)无住房的,按要求实施空地新建住房;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要求实施拆旧重建。
六、建房面积标准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
4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
5人家庭及以上,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
1-2人家庭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七、改造补助标准
住房改造所需资金市财政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助,在补助范围内的余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镇街统筹解决:
(一)拆旧重建或空地新建的,在补助面积范围内,市财政补助标准为840元/平方米;
(二)修缮加固房屋的,市财政按每户修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40%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户。
八、补助程序
优抚对象住房改造补助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调查核实、公示及审批、实施住房改造的程序办理。
九、不予补助的情形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超过1栋(套)(含对其他居住用途不动产有继承权的房屋);
(二)申请人家庭已实施过政府住房改造,或已享受过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
(三)镇街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集中供养的对象(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不纳入住房改造范围);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
十、实施期限
《实施办法》自2024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