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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2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说明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社会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关注度日益增加,多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也因处罚裁量存在争议而引起舆论反响,也对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执行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均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前印发的文件,亟需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规进行更新和细化量化。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结果符合情理法,避免行政执法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特此制定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指导意见,《规则》参考国家、省级现行有效的自由裁量规则,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主要原则,规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以及对应的处罚幅度计算方式、适用情形以及适用原则。重点对“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无主观过错”、“及时改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考量因素予以细化,同时对减轻处罚的幅度和适用情形也作出了细化。该《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被处罚对象的实际情况,统一裁量标准,切实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其他重点内容

  《规则》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情形考量因素进行细化外,对行政处罚相关条款中的“多个裁量情节”“单处”“并处”等情形的裁量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处理原则。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有关工作时,需要更加深入学习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处罚原则和法律精神,结合《规则》有关要求,更好地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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