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管控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抓手。中山市森林特别防护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7日,其中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森林高火险期,在这个时段内,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加强火源管控,实施森林禁火,是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然要求。
为了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延期,具体解读如下:
一、禁火时间,主要明确限定禁止野外用火的时间为森林高火险期,即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
二、禁火区域,主要明确限定禁火令的禁火区域为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主要明确限定禁火令的禁火要求,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违法处理,明确违法处罚,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凡违反禁火令,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19”或“12119”报警。
六、附则部分,明确通告的施行日期。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