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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30年)》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3日

  一、编制背景

  分布式光伏具有清洁、低碳、高效等优点,是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能源体系“碳达峰、碳中和”的有效方式。中山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积极谋划分布式光伏发展。《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氢能、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应用推广。《中山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推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项目应用示范,在政府、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国有企业等既有公共机构建筑与公有物业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等。为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更广泛有序铺开,不断提高新能源供给能力,根据《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24〕92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行动计划。

  二、明确开发重点

  一是实施园区全覆盖。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工业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

  二是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积极推动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

  三是实施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

  四是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2030年前,在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总部经济区试点建设一批光伏BIPV项目。

  五是加快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三、拓展开发模式

  一是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结合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积极开发市属公有物业屋顶光伏项目,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鼓励和支持各镇街参照市级层面有关做法,以辖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

  二是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储能、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

  三是支持适用型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新型储能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研发示范应用。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对分布式光伏电价、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五、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强化质量管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

  补充说明:根据《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规字〔2022〕03号),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具有特殊楼梯间的居民楼,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点应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垂直投影不应突破建筑物屋顶范围。

  二是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属地镇街备案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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