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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交〔2022〕13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4日

各相关企业:

  为推进中山市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应用,鼓励内河航运企业积极参与船舶LNG动力改造,推动内河航运绿色发展,设立中山市船舶LNG动力改造配套补贴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山市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

  

中山市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推进中山市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应用,鼓励内河航运企业积极参与船舶LNG动力改造,推动内河航运绿色发展,设立中山市船舶LNG动力改造配套补贴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中山籍现有或在建内河运输船舶改造为LNG动力船舶,以及为实施我市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工程开展的必要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条   补贴使用对象为将现有或在建内河运输船舶改造为LNG动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以及提供有关技术的第三方单位。

  第四条   补贴范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内船厂完成改造,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船检证书的船舶。


  第二章 改造补贴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现有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的条件:

  (一)船舶注册在中山市;

  (二)船舶种类为内河普通货船,船龄在15年以内(建造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及之后),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证书;

  (四)改造后的船舶注册在中山市,并承诺三年内不转出中山市;

  (五)改造后的船舶主发动机为单一天然气燃料发动机,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六)改造后的船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内河LNG动力船舶检验的相关规定,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七)船舶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   申请在建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的条件:

  (一)船舶种类为内河普通货船,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二)船舶设计图纸(采用柴油动力船舶的图纸)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经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批准并开工建造;

  (三)改造后的船舶注册在中山市,并承诺五年内不转出中山市;

  (四)船舶所属航运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中山市;

  (五)改造后的船舶主发动机为单一天然气燃料发动机,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六)改造后的船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内河LNG动力船舶检验的相关规定,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证书;

  (七)船舶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并通过验收。

  第七条   LNG动力船舶改造补贴标准:

  根据省级确定的单船补贴金额,市财政按照最高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省、市两级补贴资金的总和不超过船舶改造费用(以第三方审核费用为准,下同),据实列支。

  第三章 船舶改造补贴名录的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补贴船舶总量:船舶改造补贴实施总量控制,对纳入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的船舶,市级补贴总量为7艘。

  第九条   船舶改造补贴名录的确定:

  (一)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拟申请动力改造的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按照《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取得申请回执;

  (二)对纳入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的船舶,以取得申请回执的日期排序,优先纳入市级船舶改造补贴名录;

  (三)当同一天申报的改造船舶数量多于剩余改造补贴名额时,依次按照船龄(年)较小优先的原则排序,确定纳入市级改造补贴名录。

  第十条   船舶改造补贴名录的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局对纳入船舶改造补贴名录的船舶改造进度实施跟踪管理,船舶应按照承诺日期进厂改造,如放弃改造或在承诺的时间内未进厂,则取消本次船舶LNG动力改造财政资金补贴资格,3年内不再享受我市任何航运优惠或补贴政策,并纳入相关信用管理体系;

  (二)当纳入改造补贴名录的船舶因技术等原因退出,以及因为其它原因船舶改造补贴名额出现空余时,市交通运输局可从原已完成申报并纳入省级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的船舶中按照取得申请回执的日期顺序进行递补或重新申报确定。

  第十一条   完工验收:

  纳入市级船舶改造补贴名录的船舶改造完工,取得有关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后,船舶所有人需按照省补贴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报请省交通运输厅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分批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费用审核:

  纳入市级船舶改造补贴名录的船舶改造完工,船舶所有人在报请省交通运输厅验收的同时,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相关改造费用审核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分配计划:

  对纳入省级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的船舶,省财政厅会将省级补贴下达。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在7日内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收到通知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补贴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申请:

  申请人在船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后15日内将《中山市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配套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和验收合格意见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补贴资金申请、验收合格意见和改造费用审核报告后,会同市财政局完成省级和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补贴资金需直接拨付船厂账户的,船东在补贴资金申请表中注明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省级资金拨付时间:

  省级资金按照省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收到资金申请及验收合格意见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市级资金拨付时间:

  市级资金分两年拨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以船舶检验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下同)的船舶,于2022年度优先拨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完成改造的船舶,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人追回补助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罚。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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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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