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农业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大力推动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2〕14号)、《中山市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中财农资〔2021〕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中山市农业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1日
中山市农业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农业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大力推动广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我市开展纳入补贴范围的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保对象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四条 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性农业品种保险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性林业品种保险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负责项目实施,制定全市农业保险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拟定资金使用管理计划,按规定申请资金预算;
(二)执行市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市级保费补贴资金;
(三)负责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负责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的下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山市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中财农资〔2021〕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确定的农业保险发展任务目标、业务开展情况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山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及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参与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规范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事项,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承保机构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银保监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 镇(街)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险种的推广,协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相关业务;按比例做好配套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按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对本地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等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九条 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坚持风险可控、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原则,公平、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逐步建立本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等显著位置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应当按要求填报以下数据信息: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市种养业主要品种,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层完备,与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力度显著提升。
第五章 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市级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有关种植业保险、养殖业(含水产养殖)保险、农业设施保险和森林保险,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其他农业保险品种,以及对相关镇街的奖补、激励等。
第十七条 在农户自愿投保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各级财政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
1. 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1)保险品种:水稻、水稻制种、玉米、马铃薯、花生、甘蔗。
(2)保费补贴:
①水稻制种、花生和甘蔗,种植户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市财政补贴18%,镇(街)财政补贴27%。
②水稻,种植户负担为零,中央财政补贴29.17%,市财政补贴40.33,镇财政补贴30.5%;玉米、马铃薯,种植户负担为零,中央补贴35%,市财政补贴38%,镇(街)财政补贴27%。
(注:为加大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障水平,提高种植户种植积极性,水稻、玉米、马铃薯保险保费农户负担部分由市财政承担,种植户不需负担。)
2. 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2)保费补贴:
①能繁母猪保险。养殖户负担11.67%;中央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19.33%,镇(街)财政补贴29%。
②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保险。养殖户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14%,镇(街)财政补贴21%。
3. 中央财政补贴型森林保险
(1)保险品种:公益林、商品林
(2)保费补贴:
①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市财政补贴20%,镇(街)财政补贴30%。
②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负担30%,中央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6%,镇(街)财政补贴24%。
(二)市财政补贴型险种
1. 种植险
(1)保险品种:岭南水果(含在中山市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2)保费补贴:
①岭南水果、蔬菜及花卉苗木、茶叶保险。种植户负担20%,市财政负担32%,镇(街)财政负担48%。
②种植大棚保险。种植户负担30%,市财政负担28%,镇(街)财政负担42%。
2. 养殖险
(1)保险品种: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淡水养殖水产品。
(2)保费补贴:家禽(含肉鸡批发价格保险)、淡水水产品养殖保险,养殖户负担30%;市财政负担28%;镇(街)财政负担42%。
(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指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开办并报省备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
1. 种植险。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花木种植天气指数保险。种植户负担20%,市财政负担32%,镇(街)财政负担48%。
2. 养殖险。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养殖户负担20%,市财政负担32%,镇(街)财政负担48%。
3. 其他地方特色险种。按相应的险种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四)其他农业保险。其他农业保险是指我市因地制宜开展涉农保险试点的品种。
1. 渔业保险。具体按照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2. 创新险种。
(1)保险品种。创新类保险品种,如:“价格指数、区域产量、收入、农用设备、农田水利、农业生产安全、耕地地力补偿、城市景观园林”等类别。已经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的险种,由市级财政在年度市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总额内,每年视情况选择不超过10个创新和示范较明显的试点险种给予奖补。
(2)保费补贴:农户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
(3)补贴条件。已备案的创新险种,须符合以下相关条件方可获得补贴:备案材料完整规范;顺应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中山市农业生产实际;创新险种试点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案)须科学且可操作性强;备案前已开展商业试点且试点成效好的优先;每个险种保费补贴每年不超过40万元;由专家评定补贴险种。
第十八条 镇街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比例。由农户自行增加保险责任而增加的保费,市镇财政不予补助。
第六章 预算执行及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在预算下达后,及时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具体按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结算拨付一次,当年度保费补贴原则上应在当年度结算拨付完毕(第四季度的保费补贴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结算拨付完毕),不得拖欠。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结束后,承保机构按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提交补贴申请、承保清单、承保保单、保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对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镇街财政根据相应的补贴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保费补贴资金,按季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保费结算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按相关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对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或其他农业保险成效好贡献大的相关镇街给予奖补或激励。奖补或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支出,镇街要加强对奖补或激励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开展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形成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每年度按照相关要求,对农业保费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抽查。同时,加强对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市级保费补贴监管。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市级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对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方案、补贴方案、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咨询电话等。
(三)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审计结果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或市如有调整补贴险种或补贴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