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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贸字〔2022〕130号、中商务规字〔2022〕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2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对外贸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内容包括: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进口、鼓励企业提质升级、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等方面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外贸应收账款风险,鼓励企业开展进口,优化贸易机构,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促进企业提质升级,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企业参与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包括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一)支持对象

  1.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且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企业”)。

  2. 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企业垫支保险费的保险公司。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6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的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普惠平台专项”),按年度总保费给予资助,每家普惠平台类企业获得省市财政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普惠平台类企业资助额上限。其中:

  (1)年度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申请,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2)年度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投保企业自行申请,拨付给投保企业。

  (3)对年度总保费已获得省级财政支持全覆盖的投保企业,市级财政不予重复支持。

  2. 对普惠平台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年度保费给予30%的资助,每家一般企业支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总保费低于5000元的企业不予支持。

  3. 对投保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请资金的,将取消投保企业在支持期间内该保险标的的支持资格。

  第五条 鼓励进口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支持期间内开展过自营进口业务的企业或委托本市外贸公司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自营方式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中“境内收货人”,且与报关单中的“消费使用单位”保持一致。

  2. 以委托方式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须为报关单中“消费使用单位”,且报关单中的被委托进口的“境内收货人”须为本市注册企业。

  3.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的进口产品应当在支持期间内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1. 支持企业进口优质消费品以及能源资源产品、国内紧缺农产品、工业原材料、大宗商品等。

  (1)在支持期间,对进口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且进口增幅高于全市进口增幅均值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进口增幅高出全市进口增幅均值以上部分给予1美元贴息0.005元人民币的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

  (2)在支持期间,对进口总额同比上年度达到或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6亿元且进口增幅高于全市进口增幅均值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贴息支持。

  2. 支持企业扩大药品进口。

  (3)在支持期间,对新设立且从中山港口岸开展药品进口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药品进口金额给予贴息率为5‰的贴息方式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不予安排贴息。

  (4)在支持期间,对新取得授权的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即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进口某一类代理品种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进口某一家生产企业(即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代理品种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按照某一类代理品种进口金额或某一家生产企业代理品种总额给予贴息率为1%的贴息方式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总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5)在支持期间,对为药品进口企业提供注册、备案、通关、咨询、第三方仓储物流、金融等两项及两项服务以上的药品进口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按照平台运营企业所服务的药品进口企业数量,每服务5家(含5家)药品进口企业且服务企业进口合共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相应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

  3. 支持企业扩大重要装备、专用设备、精密仪器、关键零部件等进口。在支持期间,对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以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总额在2-1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其进口产品金额给予贴息率为3%的贴息方式支持。

  (三)贴息金额计算

  以上(1)项的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以美元计价)乘以贴息标准计算。以上(3)、(4)、3项的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贴息本金即为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支持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支持对象

  1. 线下境外展会展览组织者。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含有展览业务的企业。

  2. 线下境外展会参展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支持年度内开展过进出口业务(自营进出口或供货本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

  3. 线上展会参展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获得省级及以上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扶持资金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1. 线下境外展会展览组织者以及参展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展览组织者需组织本市企业抱团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本市参展企业须参加由本市展览组织者组织的线下境外展会。[含线下境外“代参展”模式,即是指境外展会正常举办,但参展企业人员无法到达境外展会现场,可委托在境外展会现场的工作人员代替参展企业负责与采购商现场接洽,采购商通过展位现场的通讯工具与我市参展企业进行线上洽谈的新型展览模式,具体参照《关于做好“粤贸全球”广东线下境外“代参展”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商务贸函〔2022〕117号)要求)]。

  (2)组展活动须经市商务局备案。展览会筹展前或结束后,展览组织者应及时到市商务局备案。线下境外“代参展”活动须经省商务厅报备并备案。

  (3)组织参加以下境外展览之一: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市贸促会确定的重点境外展览;由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贸促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发文牵头组织参加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境外展览;“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

  (4)抱团参展规模达10家(含)以上参展企业或20个(含)以上国际标准展位(展位少于9平方米的,不纳入计算范围)。

  (5)一般性展位及特装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域宣传标识。

  2. 线上展会参展企业支持条件须为:上一年度已获得省级及以上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扶持资金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1. 线下展会展览组织者

  (1)组织线下参展支持。按照每组织1家企业参展即给予1000元的补贴标准,对线下展览组织者予以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统一特装支持。针对中山区域宣传方面的特装,按照统一特装费用支出的50%对实际承担统一特装费用的线下展览组织者予以奖励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的统一特装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在境外自办符合支持范围的贸易型展览的场地租赁支持。线下展览组织者,除可获上述两项支持外,按照场地租赁实际支出费用的70%(仅限本市参展企业参展面积)给予支持,单个线下展览组织者单个展览项目租赁费用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 线下展会参展企业

  (1)线下参展支持。对参加符合支持范围的境外展览的线下参展企业,根据下列档次获得支持:

  ①对参加由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市贸促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发文牵头组织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境外展览的(招展文件中已明确针对展位费等参展费用给予补助或免除展位费等参展费用的除外)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25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②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市贸促会确定的重点境外展览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20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③对参加“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举办的境外展览的企业,按照每场展览不高于15000元且不超出实际展位费用的标准给予支持。

  (2)特装支持。按照线下参展企业的特装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单家企业可获得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 线下境外“代参展”展会展览组织者以及参展企业。支持内容及扶持标准参照线下境外展会对应给予扶持。

  4. 线上展会参展企业

  本项目为省级及以上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的配套扶持资金。对开拓国际市场重点线上展会参展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部门核准下拨的扶持资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且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线上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用。

  5. 对已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核准下拨的同时期、同一展会扶持资金的线下展览组织者以及线下参展企业,省、市两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展览组织者以及企业线下参展实际发生的布展及展位费用。

  第七条 鼓励企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支持年度内开展过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鼓励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享受更多通关便利性优惠政策。在支持期间内,对首次获得海关部门颁发的《AEO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扶持期间内,对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复核的企业,凭海关部门出具的《通过复核决定书》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促进公平贸易、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

  (一)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或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开展研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中介组织。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本项目为省促进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且各企业获得省、市两级支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

  1. 对应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2. 对应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且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市级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条件及支持期间以申报通知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分配计划,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市商务局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黑名单的;

  (四)企业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上出具的《商务诚信报告》显示诚信等级被评价为C等(含CCC、CC、C三个级别)及以下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根据年初预算时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实施项目、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工作。经审计、监督或主管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1〕93号)、(中商务规字〔2021〕3号)即行废止。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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